fdsafdsa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业动态

全国首例!支付宝花呗套现470万,被判非法经营罪入刑两年六个月!(判决全文)

导读:2017年11月14日,备受关注的“花呗套现”非法经营第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宣判,杜某某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花呗”是一款互联网在线消费金融产品,面向支付宝注册客户提供定向消费贷款服务。从功能上来说,“花呗”类似于一张虚拟信用卡,但只能用于线上线下的定向消费,不允许提现。


然而,一些不法人员却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

利用“花呗”套取消费贷款

逐渐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

此案是全国首例因为利用“花呗”进行套现而入刑的案件,具有首创意义。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虚构交易通过蚂蚁花呗进行套现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渝0105刑初81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振狮,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捉获,同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帮东,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远征,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振狮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朝吉、代理检察员蔡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振狮及其辩护人欧帮东、刘远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陪审员  陈道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类似花呗的产品各家公司都有推出,这次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对于后续处理类似的案件有了很好参考!